2006年4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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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割路灯电缆:不仅仅是小偷小摸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可判死刑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刘华松

  案情回放
  家住广西省荔浦县的韦某随村里一些青年到杭州打工。初中学历的他由于没有一技之长,只能在工地上干些粗活,收入微薄。2005年,村里有人为他提亲,但女方到他家一看,扭头就走。他暗暗发誓:一定要挣大钱,混出个人样来。
  想一夜暴富谈何容易。为了摆脱窘境,韦某想到了偷。他认识了在杭的两名江苏、河南籍的无业人员,2005年10月18日凌晨两点左右,他和两名同事窜到杭州环城北路中河高架桥下绿化带,用大力钳剪断该处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270米,致使该路段大面积停电。随后,他们把电缆拉到边上剥去外皮,抽取里面铜芯后逃离现场。
  翌日上午,他们把偷来的电缆铜芯拿到废品收购站卖了,韦某分到了450元。尝到甜头后,2005年10月28日凌晨,韦某等一伙人又来到环城北路中河高架桥非机动车道转盘处,用大力钳剪断该处正在使用中的观景灯电缆540米,致使该路段大面积停电。这一次,韦某分得赃款700元。
  多行不义必自毙,韦某之后在本市滨江区再次偷电缆时被当场抓获。近日,他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。
  韦某一直以为,窃来的东西不值多少钱,应该够不上犯罪,殊不知,盗割路灯电缆的行为已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。

  检察官说法
  韦某的盗窃行为触犯的不是盗窃罪,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破坏电力设备罪,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,造成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所谓“电力设备”,主要是指发电、变电、供电、输电等电力设备,还包括用于发电、变电、供电、输电的辅助设备。
  按照我国刑法第118条、119条之规定,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